您好,欢迎进入www.365355.com网!

网站导航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府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云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www.365355.com 发布时间:2011-05-07 来源: 作者:

一步加强五云镇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

施意

各村党支部、村(居)委会,圩镇各单位:

为促进我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就进一步加强我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审批。进一步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并采取与乡镇及有关部门联合统一办公的形式提高办事效率。

(一)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建房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同意征求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由乡镇国土所初审是否符合申请建房条件,报乡镇人民政府三日内答复。同意建房的,填写《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2.申请人向规划建设分局申请现场踏勘。三日内由规划建设分局会同国土所至现场踏勘,经现场勘察未占用农用地审查同意的,由规划建设分局次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到规划建设分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3.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4.建房申请人在办理了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推介户型编号或由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房屋施工图、效果图等资料交规划建设分局审核。符合规划条件的,由规划建设分局当日与建房户签订建新拆旧、按新户型建设承诺书,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5.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在集镇规划区内按建筑占地面积收取1元/平方米的测量服务费,按总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赣建村字【1998】29号、赣价行字【1998】71号,全额用于我镇配套市政设施建设);在村庄规划区内不收取任何费用;

6.建房申请人在开工前应向规划建设分局申请放线定位,规划建设分局收到申请两日内会同国土所派员现场放线。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须报规划建设分局备案;
    7.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规划建设分局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房屋竣工后,应向规划建设分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建设分局两日内出具规划验收报告。

(二)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程序审批。

(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企业厂房、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建房申请人在征得用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三日内答复。同意建房的,填写《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2.申请人向规划建设分局申请现场踏勘。三日内由规划建设分局会同国土所至现场踏勘,并征求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三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建房的,报规划建设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建房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到规划建设分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建房户申请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建房申请人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房屋设计图纸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当日提出意见。然后报规划建设分局审核,对房屋的设计进行把关,符合规划条件的,当日通知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建房申请人按建筑占地面积收取1元/平方米的测量服务费,按总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在村庄规划区内不收取任何费用;

6.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开工前应经规划建设分局验证,并派员会同国土所现场放线定位。限额以上的工程还须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7.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规划建设分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房屋竣工后由建房申请人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做好图纸、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依法建设。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村镇建房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圩镇总规、建制镇控规和村庄建设规划,不得在规划区外选址建房,未编制规划的一律暂停审批建设;严格执行乡村“一证”和建制镇“两证一书”制度。乡村所有新建房屋必须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制镇集镇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证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投资项目还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否则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先规划后供地”制度。凡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手续的,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按规划建设,按城乡统筹规划要求有序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规划已列入撤并范围的自然村,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个人新建房屋用地面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赣政字[2008]145号)执行。同时,探索加强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新路径,集约节约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用活用足现行的土地政策,鼓励村民以原有宅基地置换集镇或中心村建房用地,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康居小区;大力推广新户型。整合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深山库区移民、民政资金,加大采用新户型奖补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按规划集中建设节能、节材、节地、结构合理、舒适美观的新户型。新批准建设的个人建房,规划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新拆旧、采用新户型承诺书,建筑工匠持证上岗。经验收合格,采用新户型的,新户型奖补资金方可发放。

五、属地管理。发现、制止和查处在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违章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村(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管,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有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制止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有组织、支持、配合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责任。对一般违法违章建设,村(居)委会干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立即说服教育,并在1小时内将违法违章建房行为人姓名、建房位置、占地面积以及现状等情况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在24小时内组织镇村干部会同规划分局、国土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对违法违章建设进行有效制止,直到清除为止。若规划分局、国土所任一家接到举报,规划分局、国土所应联合指派专人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确定为违法违章建设的,立即通报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和自行拆除,对拒不接受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村干部会同规划分局、国土所执法人员依法强制拆除。属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由国土部门办理查处法律手续;属于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由规划部门办理查处法律手续;对情况复杂、特别重大的违法违章建设,村(居)委会发现后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定详细预案,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处置。

六、部门联动。加大对农村建房分类清理和对违法违章建设查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对重大违法违章建设要及时曝光;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查处违法违章建设的法律支持力度,对当事人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执法、采取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置。实施强拆时,公安人员应到现场维护秩序;供水、供电等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停止供水、供电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并停止对违法建设业主的供水、供电;对利用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对为违法违章建设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应予严厉查处;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七、强化监督。联合纪检、监察、效能办、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每半年对各村制止违法违章建设工作和审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镇范围内通报。对因不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监管失察、查禁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违法违章建设的,第一次对驻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予以通报批评和分级诫免谈话。半年后检查仍发现有新增未批先建或违法建房的,驻村干部两年内不予提拔或重用,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按程序罢免,并扣除年工资的30%;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其他村两委干部在日常巡查中每发现和举报一起违法违章建设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奖励。对违规、违纪为违法违章建设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要求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违章建设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来信来电举报违法违章建设,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处属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从而使城乡各类违法违章建设无所遁形,织就一张防范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的天网。

 

附件:1、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审批流程图

2、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流程图

 

 

中共赣县五云镇委员会

www.365355.com

2011年2月25日

赣县五云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赣ICP备10007013号

赣公网安备 36072102000001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五云 投诉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