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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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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
www.365355.com 发布时间:2015-04-03 12:55:32 来源: 作者:
 一、委托代理的前提及相关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下称税务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人,下同)可自愿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委托税务代理(包括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税务代理机构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协议书或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注册税务师(指已到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了执业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税务代理内容为:1、涉税服务业务类。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fa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委托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代理机构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凡受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范围,同时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或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书或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及税务机构名称和住址、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委托代理方式、委托代理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三、税务代理事宜的实施
   委托人委托代理办税事宜时,必须按照签定协议或合同的内容及时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情况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保证代理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工作需要,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代理报告、涉税文书等,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税务代理机构的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或合同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末按协议或合同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税务代理机构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和资料。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注册税务师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代理机构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仍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或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代理机构被注销资格;
    3.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代理机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四)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税务代理机构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税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